“营改增”这些事项 纳税人需注意
城市晚报讯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昨日,记者从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获悉,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一些相关事项需要纳税人注意。
关键时点要知晓>>
根据“营改增”的工作安排:
2016年4月30日前,请纳税人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发票领用早知道>>
据介绍,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5月1日以前,如果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纳税人可选择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记者张雅静/报道)







